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军队审计事务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1]2号 200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与解放军审计署协商,现就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军队审计事务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单位新设审计事务所须经解放军审计署批准,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已经设立的审计(会计)事务所须经解放军审计署批准后,方能办理重新登记。 二、军队审计事务所办理登记时,其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三、军队审计事务所由军队有关单位投资设立,可不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改制为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 四、军队审计事务所只办理军队内部审计业务,其经营范围按《注册会计师法》核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1年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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