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特种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8]180号 1998-06-30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湖北省特种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98]2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行业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歌厅、舞厅、音乐茶座、酒巴、咖啡厅、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馆、游泳馆、射击场、游艺场、浴场、桑拿中心、美容、美发、按摩、足疗、健身房、餐厅、酒店、宾馆及其他为顾客提供娱乐、休闲、服务活动等场所的服务、管理人员和经营者。 第三条 凡从特种行业取得各项应税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提成、分成收入、佣金收入以及其他服务收入等)的从业人员,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应分别按照应税所得适用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凡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简称扣缴人),应依照税法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 对特种行业服务人员(不包括取得固定工资薪金性收入的合同制服务人员),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征收管理采取预扣缴纳和核定缴纳征收方式: (一)预扣缴纳:由扣缴义务人对服务人员取得的收入按次预扣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率为1000元以下的按3%、1000元至4000元的按12%、4000元以上的按16%。 (二)核定缴纳: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特种行业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的具体情况,核定最低个人所得税征收额,由扣缴人代扣代缴。 第六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特种行业服务人员的纳税核定,可根据特种行业场所经营方式、经营状况和消费水平等情况划分为不同等级的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标准,以特种行业从业场所经常性在岗取得收入的服务人员人数或依据特种行业场所相关参照物(如台位、包房、营业面积等设施)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人数。确定应由扣缴人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特种行业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等级标准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第七条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经营服务场所,其应纳税人数及税额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季或半年进行核定,并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第八条 管理人员和合同制服务人员取得的应税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扣缴人代扣代缴。 第九条 经营者(指特种行业中经营成果全部归个人所有的个人,含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取得的收入,应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营者必须自行申报纳税。 第十条 特种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按月或按次缴纳,由扣缴人在次月七日内申报缴纳或预缴税款,并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纳税人和扣缴人必须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扣缴和纳税人又不自行申报纳税的,任何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为检举者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纳税人和扣缴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有偷税、抗税行为的,按照征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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