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生产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2]14号 2002-01-25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我省2001年免税饲料企业审批管理工作情况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就2002年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征免增值税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根据饲料行业的特殊性及我省享受征免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实际情况,对原有及新办饲料生产企业一律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9]030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0]2号)有关规定,由省饲料工业办公室根据省饲料工作总站饲料产品检验报告,对审验合格企业办理年度饲料产品合格审查意见及其他有关手续。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在审验免税饲料生产企业免税申请时,应严格审查,对不能提供完整征免增值税审验资料的企业,一律不能通过审验。 每年度7月初,根据省饲料办对全省饲料生产企业的审查意见,省国家税务局与省畜牧食品局将联合公布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名单。各市、州国税局根据名单,在9月底前,向省局上报合格饲料生产企业免税审批申请报告,由省局统一批复;对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饲料生产企业报省局单户审批。对过期上报的,省国税局一律不再审批。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月25日 税 屋附件: 全省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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