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5]9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3-15
摘要:河南省邮政局、河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名单附后),2004年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合并交纳企业所得税,暂不执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5]98号              2005-03-15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总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

  一、河南省邮政局、河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名单附后),2004年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合并交纳企业所得税,暂不执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河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暂由同级邮政局统一申报。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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