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5]98号 2005-03-15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总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 一、河南省邮政局、河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名单附后),2004年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合并交纳企业所得税,暂不执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河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暂由同级邮政局统一申报。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0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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