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粤地税函[2001]393号文的复函 粤财法[2001]32号 2001-09-13 省地税局: 转来《关于请求明确企业取得财政性补贴收入有关问题的函》(粤地税函[2001]393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企业取得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包括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安排和省里自行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政策性补贴、帮困资金、税收返还等形式。 二、对企业取得的地方性财政性补贴收入,如果财政部门指定了用途的,不纳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意见,供参考。 广东省财政厅 2001年0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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