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0]73号 2000-02-22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号)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9年年底尚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以在2001年年底前分期抵扣。”各地要认真贯彻上述政策,对尚未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再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挤干水分。对申请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要严格审查,并按季统计汇总已审批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数额,填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见附件),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省国税局。有关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审批权限和其他要求仍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函[1999]334号文件执行(附件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2月2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