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1999]86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4-22
摘要:个人所得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区)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1999]86号               1999-4-22

  税屋提示——依据陕地税发[2007]97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3号通知,现就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规定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下岗职工。按照中发[1998]10号通知的规定,下岗职工是指: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职工证》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可以比照执行。

  二、社区居民服务免税的范围社区居民服务免税的范围是指在社区内为社区居民提供以下服务:(一)家庭清洁卫生服务;(二)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三)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四)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五)病人看护和养老服务;(六)学生假期托管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七)家庭设施修缮;(八)图书和资料借阅;(九)避孕节育咨询;(十)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区)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二)个人所得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区)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限为配合国有企业三年摆脱困境的政策目标,使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都有机会享受到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本通知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贯彻落实10号文件制定税收优惠办法,政策性强,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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