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429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将人工成本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案”收悉。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增值税税率持续下调,并按照三档并两档的方向进行税制完善。各级税务机关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确保政策落实不折不扣、政策红利充分释放。 二、关于人工成本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91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增值税税制特点看,人工成本属于增值额的一部分,暂不宜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三、积极向税务总局反映。对于您的建议,我局将在贯彻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的基础上,积极向税务总局反映。再次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再提宝贵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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