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稽[2004]9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调账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4-26
摘要:调账检查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当将检查结果反馈给纳税人,并依法制作相应的税务稽查文书。并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税务稽查案件管理的规定要求建立和保管税务稽查档案。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调账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地税稽[2004]9号           2004-4-26

各地方税务分局、国家税务局:

  为使稽查工作规范、有序,减少对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调账检查是税务稽查方法之一,特别适用于对中、小企业的税务稽查。

  第二条 凡按规定设置和保存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简称会计账簿资料)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均可采取调账检查的方法实施税务稽查,有下列情况者除外:

  1、军工、部队、高科技、金融、保险等纳税人,账簿资料需要保密的;

  2、纳税人申请歇业,进行清税检查的;

  3、通过金税协查信息系统进行发票协查的;

  4、涉嫌虚开、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5、调账检查不能满足检查目的,必须实施实地检查的。

  第三条 税务机关调取会计账簿资料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稽查规程规定,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送载明检查时间、检查范围及检查要求等内容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和“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2、调取以前年度的会计账簿资料,应自调取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3、有特殊情况调取当年会计账簿资料的,调取的会计账簿资料必须在30日内退还。

  第四条 调取会计账簿资料时,税务人员应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共同清点会计账簿资料,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一式两份),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持清单一份。

  第五条 税务机关必须保证所调取会计账簿资料的完整,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

  第六条 实施调账税务稽查,应当在专用的调账室进行。凡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翻阅、记录、复印所调取的会计账簿资料。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第七条 调账检查中确需实地检查的,须经实施调账检查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第八条 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检查工作,仍需使用会计账簿资料的,应按照工作程序先归还会计账簿资料,然后再调取会计账簿资料。

  第九条 调账检查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当将检查结果反馈给纳税人,并依法制作相应的税务稽查文书。并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税务稽查案件管理的规定要求建立和保管税务稽查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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