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市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活动个人所得税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个[1998]281号 1998-06-19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对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团体或个人在我市从事文艺演出和体育表演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按照国税发[1994]106号文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现将文艺演出和体育表演人员的征收管理管辖问题明确如下: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团体或个人文艺演出和体育表演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应由中方主办单位或中方接待单位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包括直属分局)主管涉外业务的税务所负责管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6月1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