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决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4]329号 2004-06-25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决定》([2004]第146号令)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各局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好修改后的《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贯彻实施工作,及时缴销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完税证和纳(免)税标志,进一步做好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