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交易所手续费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9]195号 1999-05-10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手续费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77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字[1997]117号)中,将证券管理部门收取的证券市场监管费列入了不征收营业税的名单,这是指证券管理部门,不包括从事证券经营业或为证券经营提供服务的单位。因此,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取得的证券交易手续费收入应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不得扣除上交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费。对我市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手续费收入应比照以上规定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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