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1]261号 2001-07-30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xx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鲁国税函[2001]3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供具备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时使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持有关减免税批准文书领购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 二、各单位于7月底到市局领取“山东省青岛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8月1日起启用。 三、原库存印有抵扣联的“山东省青岛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由各国税局在其第三联(抵扣联)加盖“作废’’印章,继续发售。纳税人结存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由纳税人在其第三联(抵扣联)加盖“作废”印章或注明作废,继续使用,其第三联由填开单位与发票存根联一同保管,不得丢失。 附件:鲁国税函[2001]34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xx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0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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