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函[2006]118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建筑企业入沪核发外经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8-15
摘要:由建筑企业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向驻沪办出具代开《外经证》的委托书。凡要求在驻沪办开具《外经证》的入沪建筑企业,均须取得上述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包括:该企业的纳税情况、该企业在沪工程的纳税方式、《外经证》有效期限等。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建筑企业入沪核发外经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函[2006]118号                   2006-08-15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入沪建筑企业的税收管理,避免税款流失,同时方便我省入沪经营的建筑企业纳税人,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进沪经营税收管理问题的函》(赣地税发[1995]078号)文件精神,经与江西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协商,双方同意对入沪建筑企业需开具《外出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外经证》)的,由建筑施工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委托江西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驻沪办)代为发放。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由建筑企业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向驻沪办出具代开《外经证》的委托书。凡要求在驻沪办开具《外经证》的入沪建筑企业,均须取得上述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包括:该企业的纳税情况、该企业在沪工程的纳税方式、《外经证》有效期限等。

  二、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对入沪建筑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清查和评估,并根据清查情况,确定是否出具委托书。

  三、对已取得委托书的建筑企业,驻沪办每开具一张《外经证》,都应把该企业的工程项目、开票金额等相关内容在其邮箱(jxhbjgc@126.com)中进行公布;对暂不能出具委托书的建筑企业,由驻沪办一律先预征税款(具体税率由主管地税机关同驻沪办协商),待企业补来企业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的相关证明手续后再进行结算,相关内容也将在其邮箱中进行公布。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及时到该邮箱中查询,以便及时跟踪企业动态。

  四、各主管地税机关在8月18日前将委托书一式三份(主管地税机关、征管处、驻沪办各一份)报送省局征管处。

  五、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入沪建筑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及时与驻沪办建筑劳务管理处联系与沟通,真正做到既能促进企业发展,方便企业经营,又能确保税款正常入库。省局将在每年会同主管地税机关和驻沪办对入沪建筑企业的纳税情况实行年审。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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