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发[2002]45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3-04
摘要: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加强与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杜绝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2]45号      2002-03-04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加强与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杜绝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

  二、中小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是国税机关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难点、重点,各级国税机关要有足够的认识,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征管措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28号)要求.切实做好中小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6]20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坚持一户一核,严格遵守审核认定的工作程序、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级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三月四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