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2]45号 2002-03-04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加强与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杜绝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 二、中小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是国税机关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难点、重点,各级国税机关要有足够的认识,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征管措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28号)要求.切实做好中小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6]20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坚持一户一核,严格遵守审核认定的工作程序、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级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三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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