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普通发票版式及推广使用裁剪式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发[2004]74号 2004-4-6 税屋提示——依据甬国税公告[2011]5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切实解决“大头小尾”填开发票的问题,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普通发票版式,推广使用裁剪式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普通发票版式作如下调整: (一)“浙江省宁波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并入“浙江省宁波市货物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工版“浙江省宁波市货物销售统一发票”金额版式统一调整为万元版、千元版和限伍拾元版3种;手工版“浙江省宁波市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发票”的金额版式统一调整为万元版、千元版和限伍拾元版3种;手工版“浙江省宁波市机动车维修发票”的金额版式统一调整为万元版、千元版2种。 (三)取消“浙江省宁波市收购统一发票”、“浙江省宁波市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十万元金额版式。 二、扩大裁剪式发票的使用范围。 (一)增加裁剪式发票种类。“浙江省宁波市货物销售统一发票”、“浙江省宁波市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发票”和“浙江省宁波市机动车维修发票”除限额版式外的手工版发票一律为裁剪式发票。 (二)裁剪式发票特点。发票下部增加裁剪券,发票规格为190×130(mm),防伪措施与普通发票相同。开票方法除按正常方法填写外,还需剪裁发票裁剪券(存根联不剪裁)。填写的大写金额与相应的裁剪金额必须相等,否则为无效发票。发票联和记帐联裁剪券存根部分留税务机关查验。 (三)推广对象。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购手工版“浙江省宁波市货物销售统一发票”、“浙江省宁波市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发票”、“浙江省宁波市机动车维修发票”,一律购用裁剪式发票。 三、新版式发票启用后,原印制的旧版式发票使用到2004年12月底,届时,各地应认真做好旧票的清理缴销工作。新版式发票的04年下半年需用量,各地请在4月底前上报市局。 四、裁剪式发票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发票,纳税人对其正确使用方式比较陌生。为此,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裁剪式发票推广的宣传指导工作,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贯彻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截剪式发票票样(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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