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丰源水电开发股份合作公司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9]233号 1999-10-20 六安、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丰源水电开发股份合作公司是由佛子岭、梅山、响洪甸水电站的康复机组等组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注册地在合肥市,对所属的机组实行统一核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电力产品征税的有关规定,结合安徽丰源水电开发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丰源水电公司)生产销售和财务核算的特点,现就该公司有关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丰源水电公司所属康复机组生产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的增值税,在发电环节按每千度40元预征,由丰源水电公司按月进行结算。具体纳税办法是:康复机组按当月上网电量和千度电量预征额计算发电环节应纳的增值税额,按月向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公司按当期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发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额计算应补税额,按月向公司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丰源水电公司所属康复机组在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按规定报送有关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填报《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报送丰源水电公司,作为办理增值税结算的依据。 三、丰源水电公司所属康复机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对康复机组报送的统计表要逐项认真审核,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如果发现填报不实,应就地补征税款。 查补的税款,不得作为预征税款从丰源水电公司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丰源水电公司及所属机组缴纳增值税的其他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64号)、省税务局税流字[1994]第195号等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今后,随着丰源水电公司生产经营、税款实现等情况的变化,省局将适时调整发电环节预征税额。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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