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财社[2016]221号 2016-11-30 税屋提示——依据财社[2019]114号 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监督管理,明确责任追究事项,现将《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第十五条修改为: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财政、残联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部 中国残联 2016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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