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 辽国税函[2006]66号 2006-3-3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48号)转发给你们,提出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无论是否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均由各市国家税务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不再上报省局审批。 二、对新成立的生产型出口企业,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应实行只免抵不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对于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其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后,由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局调查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经省局批准后再对其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03]224号)第二条停止执行。 三、其他按规定须由省局审批的出口货物退(免)税项目,各市均应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审批。 附件:国税函[2006]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三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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