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1]108号 2001-09-19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发[2001]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分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第二条所称登记指工商登记。纳税人如在上半年登记,则该年度作为第一个纳税年度;如在下半年登记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将次年作为广告支出据实扣除的第一个纳税年度。 二、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除《通知》中明确规定扣除比例及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据实扣除或提高比例的外,其余均按苏地税发[2001]87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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