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二字[2004]14号 2004-2-2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4月22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我省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即时征收所得税的征收率,统一按3.3%的标准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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