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1995]2号 1995-09-15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税务机关在发售专用发票时(电脑专用发票除外),必须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的有在栏目中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戳记,经检验无误后方可将专用发票交付纳税人使用。未加盖上述戳记或印迹不清晰的专用发票不得交付纳税人使用。对于目前纳税人库存末用的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督促其按规定加盖专用发票锁货单位栏戳记。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是指按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的内容(包括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和格式刻制的专用印章,用于加盖在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内。 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凡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使用蓝色印泥。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钠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栗专用章。 税务机关开专用发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凡未加盖上述专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税务所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发票底端的中间位置。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三、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发票联的处理方法。 销货方如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存根联的,应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销货方如果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应在收到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及相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下月领购专用发票时随同其他专用发票存根联一起提交税务机关核查。 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蓝字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发票联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发票记帐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四、专用发票有关栏目填开方法。 (一)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自)”栏大写合计数前用“③”符号封顶。 (二)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旨。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五、关于专用发票签章问题。 开具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统一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处罚。 七、本《通告》从199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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