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8]310号 2008-12-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现就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本市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址变动而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到接收局的主管税务所报到时,应主动出示原主管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至今仍然有效的行政许可证明或行政审批批复。 二、接收局应对转出局所做出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等相关内容与核心征管系统或其它相关系统中数据信息进行核对。 (一)接收局应对转出局所做出的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许可变更或重新办理行政许可。 (二)接收局收到转出局的行政审批及相关资料后应进行认真的审核,对行政审批所依据的条件及政策等未发生变化的,接收局可依据转出局所做出的行政审批批复为纳税人重新制作本局的行政审批批复,转出局的批复留存接收局作为批复的附属档案资料存档;对行政审批的条件及政策等已经发生变化,需要接收局重新审批的,纳税人应向接收局递交新的行政审批申请,接收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制作新的行政审批批复,或者向纳税人送达不予批准的批复。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变更税务登记地址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61号)文件中第三条中提及:转出局“将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管理建议填写《纳税人情况通报书》传送接收局”,应包括纳税人现行任然有效的各类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的情况。 京地税征[2005]61号文件中第四条中提及的:接收局“结合转出局的管理建议,在接收管户后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要求接收局在接收、审验或制作新的行政许可证明或行政审批批复时要注意相关政策执行的准确性、连续性、地域性,及时发现问题,加强日常管理。 四、本通知字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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