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0]223号 2000-12-21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补充如下: 一、成员企业在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后10日内必须将纳税申报表送到汇总纳税企业。 二、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下发使用。 以上请一并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0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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