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税发[1990]55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业务问题的规定[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0-10-04
摘要: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有困难的,可由企业申请,经市、县税务局审批给予缓征或分期缴纳;需要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市县税务局提出意见,上报区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业务问题的规定[部分废止]

桂税发[1990]558号       1990-10-04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第一条第3款、“煤炭企业的塌陷地、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废止。


各地、市、县、防城港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89号119号140号文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征免税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现就有关具体业务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部分废止]关于地方煤炭企业土地使用税的征免税划分问题:1.煤炭企业的生产、办公、生活用地,除(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用地给予免税外、其余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2.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以及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地带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3.煤炭企业的塌陷地、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4.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地,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暂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利用报废矿井搞工商业生产经营或用于居住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劳改、劳教单位用地征免税问题:对司法部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用地征免税问题,按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19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规定》(详见区局编印的地方税文件汇编之二112页)和国税函发[1990]280号文规定办理(区局编印的税务法规通报90年第4期21页)。

  三、关于城镇集贸市场用地的征免税问题:在征税范围内的集贸市场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物,楼下作集贸市场、楼上作商场或房屋出租的用地,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属于临时设施的圩亭(砖柱瓦面)或者虽属钢筋水泥结构,但没有建成房屋,只是砖柱水泥天面的集贸市场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用地的征税问题: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有困难的,可由企业申请,经市、县税务局审批给予缓征或分期缴纳;需要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市县税务局提出意见,上报区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

  五、关于对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征免问题:1.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2.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由市、县税务局根据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确定其安全防范区范围属安全区用地暂给予免税照顾。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1990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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