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铁路系统企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条款修订] 豫地税函[2006]366号 2006-12-3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四条、第五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将第三条第二项中的“报省地税局”修改为“报主管税务机关”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正文为修订后内容;删除“省局也将定期对全省符合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件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认定审核”的内容。 一、地方铁路多种经营企业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均应征收“两税”。 二、对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应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6号及财税[2006]17号文件明确的免税范围划分征免“两税”。其中:免征“两税”的铁路局是指省地方铁路局机关自用的办公和公务(组织、指挥、协调、管理)用房产和土地;对办公和公务用途以外的房产和土地应照章征税。免征“两税”的地方铁路分局是指各铁路分局机关本身的办公和公务用房产和土地;对办公和公务用途以外的房产和土地应照章征税。对省地方铁路局和各地方铁路所属的铁路客货站、编组站、车务段、机务段、工务段、电务段、水电段、车辆段、供电段、列车段、客运段等运输站、段免征“两税”,是指对其办公和为保证运输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与铁路运输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业务所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两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6号及财税[2006]17号文件精神,省局对全省符合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件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进行了认定(名单附后)。考虑到铁路部门的特点,对符合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件的地方铁路企业,可集中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减免税审批资料,并按照现行减免税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凡未列入免税名单的单位均应征税。 [部分废止]企业经营性质和隶属关系凡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或地方铁路企业内部改组、改制而发生变化的,应由所在铁路分局上报省地方铁路局汇总后,报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确认。 四、[条款修订]根据“两税”的有关规定,属于铁路部门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及时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税屋提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税屋提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名单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30日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名单 1.河南省地方铁路局机关本部 2.河南周口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3.河南省地方铁路局许昌分局 4.河南省地方铁路局新郑分局 5.河南汤台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6.河南登封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7.河南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8.新乡市地方铁路管理处 9.驻马店市地方铁路建设指挥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