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发[2010]46号 2010-03-26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纳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荣誉感,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4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请全省各级国、地税机关按照如下要求做好评定工作: 一、评定范围 本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范围为2007年底前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考虑到参评纳税人的稳定性和评定效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暂不纳入本次评定范围。 二、评定等级 本次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即:所有符合参评条件的纳税人必须纳入A、B、C、D四个级别之一进行分类管理。纳税信用等级被评定为A、D级的纳税人名单(包括国、地税共管户、国税纯管户和地税纯管户)须分别报送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备案。其中A级纳税人名单将适当选择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并在广东国税门户网站和广东地税网站上公告。 三、评定时间 4月底之前:各级国、地税机关在税务网站、网上申报系统以及办税服务厅广泛宣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相关政策、文件,做好宣传发动,营造弘扬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并完成参加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名单审核工作。 5月10日之前: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办法》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收集、核查评定资料,对辖管的符合评定范围的纳税人签署初评意见,完成初评工作,形成各等级名单报送县(区)级联合评审委员会。 5月20日之前:县(区)级联合评审委员会完成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的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送地市级联合评审委员会。 6月20日之前:各市国、地税局联合评审委员会完成对A级纳税人的对外公示和等级确定;县(区)级联合评审委员会完成对B、C、D级纳税人的审批。同时,将《2008-2009年度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备案汇总表》(见附表1)、《2008-2009年度D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备案汇总表》(见附表2)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一并分别上报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6月30日之前:各市国税局、地税局将汇总全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相关数据的《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统计表》(见附表3)以及包括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问题与矛盾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的总结材料,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一并分别上报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7月份:省国税局、地税局完成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总结和情况通报,纳税信用等级进入动态管理。 四、评定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优化纳税环境、提高纳税意识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行等级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依据;也是借以达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税收环境的重要手段。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提高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总结以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经验,将其作为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抓实;对于以往纳税信用等级普遍偏低的地区,更要引起本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要认真从征纳双方分析原因,针对问题采取措施,切实做好本地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二)积极沟通配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全省各级税务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加强国、地税之间的密切配合,积极沟通信息,同时,要在广大纳税人中做好纳税信用等级的宣传工作,将各个等级的评定标准以及奖惩措施告知纳税人,使纳税人明确依法纳税为企业带来的好处,从而积极配合、积极参与、积极支持纳税信用评定工作。 (三)坚持“两个严格”。此次评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一如既往地按照《办法》的要求,坚持“两个严格”,即严格评定程序、严格评定标准,要结合税收经济分析和纳税评估工作,抓住税收管理的关键环节,富有成效地开展评定工作。要把握好工作进度,各地要先评定A级纳税人,再确定C级和D级纳税人,最后评定B级纳税人。对A级纳税人的评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C级和D级纳税人的评定要认真把关,不能扩大化,尽可能减少负面影响,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不断推动我省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四)认真总结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既是一项经常性工作,也是一个动态管理过程。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抓好纳税人动态管理信息的及时交换工作,不断完善纳税信用管理的方式方法,避免造成纳税信用管理的“真空地带”。 此外,由于各级国、地税机关的机构和工作分工的调整变化,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改由纳税服务部门牵头,征管科技、法规、税政、收入核算、稽查等部门具体参与;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及时调整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人员的组成,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有序进行。 附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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