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自印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6]561号 1996-10-14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自印发票管理规定》(深地税发[1996]496号)下发后,各分局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自印发票的企业“发票年使用量比较大”的量化问题。为减少各征收分局(征收所)门前供票的负担,有利于自印发票的控管,决定将“发票年使用量比较大”统一量化为:发票年使用量必须达500本以上(除特殊票种外)。 二、关于企业申请印制定额发票的问题。根据市政府治理乱收费的精神,为减少乱收费行为的发生,市局决定企业申请印制定额发票必须附上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票准文件。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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