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宜昌市国家税务局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划缴税款协议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宜昌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07-3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22年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一、基本原则 (一)自愿签订原则。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在纳税人自愿的情况下的签订。协议签订成功后,主管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户实行批量扣税,非定期定额户申报成功后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等系统自动划缴税款。 (二)统一受理原则。委托划缴税款协议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实行内部流转,信息共享互通。 (三)合作协调原则。委托划缴税款协议签订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与纳税人、纳税人开户银行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合作共赢。 二、基本流程 1.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及开户银行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 2.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对申请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的纳税人信息进行登记,提供《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见附件),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登录金税三期税收业务管理系统,并通过“税库银三方协议账号登记”模块进行登记,录入纳税人银行账户信息,生成委托扣款协议号,同时打印《委托扣款协议》。 3.纳税人持《委托扣款协议》到其开户银行签订协议,开户银行信息录入主管税务机关《委托扣款协议》。 4.纳税人在其开户银行签订协议完成后,持《委托扣款协议》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验证,办税服务厅原受理窗口直接受理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退还一份给纳税人,一份归档存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宜昌市国家税务局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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