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青岛市停[泊]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4]78号 2004-03-30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收管理中的作用,保证地方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启用新版《青岛市停(泊)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停车定额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车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凡是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从事机动车停(泊)车业务(包括临时停(泊)车场)的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停车定额发票是从事机动车停(泊)车业务的纳税人与消费者之间唯一合法有效的结算凭证,其他任何票据不得代替停车定额发票使用。 二、停车定额发票的种类根据停车定额发票的票面金额,停车定额发票面值共分五种,分别为:壹元 、壹元五角、贰元、叁元、伍元。 三、停车定额发票的联次、规格停车定额发票的联次共分为三联,其左半部分为存根联,中间部分为记帐联,右半部分为发票联(票样附后)。停车定额发票的规格为:210mm×80mm 四、停车定额发票的特征停车定额发票采用水印纸印制,发票监制章采用大红色荧光油墨印制,发票号码和密码采用数字喷墨防伪技术印制,使用印刷专业五倍放大镜查看成点状分布,解析度为300dpi。停车定额发票的发票号码由18位数码组成。其中发票号码的1-4位表示计算机系统中本发票名称的编号;5-6位表示印制年度;7位表示统一版发票;8位表示发票联次;9-10位表示发票的印制批次;11-18位表示发票印制的顺序号码。发票密码由8位数字组成,按照防伪管理软件操作程序的要求设置每批需印制发票的密码,该发票密码与发票号码呈唯一对应关系。停车定额发票设中、英文对照,其背面印有发票管理的相关法规。 五、停车定额发票的价格停车定额发票为每本50份。根据山东省物价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停车定额发票的最终销售价格为每本4元。 六、停车定额发票的启用时间自2004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启用停车定额发票。为减少浪费,各单位库存的《山东省青岛市停(看)车费专用定额发票》(以下简称旧停车定额发票)可发售到2004年4月底,纳税人手中的旧定额发票可延续使用到6月底。从7月1日起纳税人都必须严格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停车定额发票。届时各单位应对纳税人手中未用的旧停车定额发票进行缴销,同时市局将对各单位库存未售的旧停车定额发票及纳税人缴销的旧停车定额发票进行统一缴销。 七、停车定额发票的有关规定(一)停车定额发票启用后,各单位不再印制印有企业名称的停(看、泊)车专用发票,一律使用统一版停车定额发票。(二)各单位为纳税人发售发票时,应严格按照青地税征函[2003]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停车定额发票启用后,各单位应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市局前段时间发放的发票改革宣传材料,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进行宣传,使纳税人积极参与发票改革,确保发票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青岛市停车定额发票票样青岛市停车定额发票票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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