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发[2001]79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推行使用剪贴式普通发票实施方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6-25
摘要:对使用剪贴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日常检查,摸清底数,于2001年7月30日前收缴其全部原有的填开式普通发票,对填开式普通发票库存量较大,推行剪贴发票暂时确有困难的,经市局批准可延期统一推行时间,但不得超过2001年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推行使用剪贴式普通发票实施方法》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1]79号        2001-06-25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堵塞发票使用环节漏洞,强化税收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发票进行偷逃税款等违法活动,强化依法用票和依法索票意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推行使用剪贴式普通发票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行时间和范围

  从2001年8月1日起,在全省商业销售、机动车修理修配、加工修理等行业推行使用剪贴发票;在其他行业是否推行剪贴发票,由各市国税局自定。

  二、做好发票换版工作

  (一)对使用剪贴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日常检查,摸清底数,于2001年7月30日前收缴其全部原有的填开式普通发票,对填开式普通发票库存量较大,推行剪贴发票暂时确有困难的,经市局批准可延期统一推行时间,但不得超过2001年底。

  (二)为了防止纳税人采取突击使用填开式普通发票的方式,进行偷逃税款等违法活动,各地要提前控制纳税人的发票使用量,并加大查处力度,保证新旧发票的顺利过渡和衔接。

  (三)对使用通用剪贴发票不能满足需要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印制带有企业衔头的剪贴发票。如使用剪贴发票确有困难的,可使用无碳压感发票、干式复写发票或机外发票(包括税控收款机和普通计算机开具的发票)。

  (四)对企业财务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确有必要保留使用小额商业零售发票的,可以继续使用小额商业零售发票,如大型商场、书店、药店等,具体由各市国税局自定。

  (五)由于“剪贴发票条形章”与带有企业名称、地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条形章”规格、式样、内容完全一致,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不另行刻制“剪贴发票条形章”。

  三、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性。新税制实施以后,国税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金税工程”的推出,利用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款等违法活动得到遏制,违法出现由利用专用发票向利用普通发票转移的迹象,特别是违法纳税人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虚开、净借、代开发票现象尤为严重,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行剪贴发票的重要性,克服困难;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好落实和协调工作;主管部门要做好具体工作,统一布置,专人负责,精心组织,确保推行工作顺利进行。

  (二)做好宣传、培训工作。要利用各种媒介深入广泛的宣传推行使用剪贴发票的目的、意义、方法。特别是要采取不同方式,对用票单位和个人做好培训工作,使其准确地掌握剪贴发票的使用方法,防止使用过程中出现差错。

  (三)严把发票发售检验关,各发票窗口要严格发票验旧供新或交旧供新制度,限量供应。发票窗口交验检查关系着剪贴发票推行工作的成败,各地务必选派工作认真得力的人员到发票窗口专门负责发票交验工作,明确责任;交验人员对每本发票都要认真逐笔查验,发现问题要按规定及时严肃处理。

  (四)加强发票检查力度。各地要加强对剪贴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的经常性检查,监督用票人正确使用,及时纠正其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使推行剪贴发票工作落到实处。

  (五)各市国税局要严格控制填开式普通发票的印制数量,同时做好库存发票的销售工作,尽量避免库存填开式发票大量损失作废。

  (六)总结经验,反馈问题。对剪贴发票推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馈给省局。同时,要注意研究推行剪贴发票后与以前年度同期情况对比,分析各行业或单位和个人在税源、征管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及时认真地加以总结并形成材料,于2002年1月20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推行使用剪贴式普通发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遏制利用普通发票进行偷税等违法活动,维护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剪贴式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剪贴发票》同其他普通发票同等效力,是合法的收付款凭证。

  第三条 剪贴发票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三联,第一联记帐联,收款方作记帐凭证;第二联发票联,付款方作付款报销凭证;第三联存根联,粘贴发票联剪贴券剩余部分后,开票方留存备查。

  第四条 剪贴发票发票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使用统一的防伪水印纸和防伪油墨印制。

  第五条 剪贴发票分通用和自用两种。通用剪贴发票式样全省统一,为单位和个人通用;通用式样不能满足需要,或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可申请印制、使用自用剪贴发票。

  第六条 剪贴发票与其他普通发票的购领手续相同。

  第七条 剪贴发票均在各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统一办理购领。购领时,需自行加盖有本单位名称、地址的条形章方可使用(自用剪贴发票除外)。条形章加盖发票联右下角、剪贴券右土方空白处;印泥颜色为蓝色。

  剪贴发票条形章由省局统一规格、式样,各市国税局自行组织刻制。

  第八条 税务机关要按纳税人的不同类型和经营规模,审批确定发售不同种类、金额的剪贴发票,限量供应;对已使用剪贴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验旧供新”或“交旧供新”制度。

  第九条 剪贴发票应先填写购货单位(人)名称、品名、时间、金额等栏目,然后用剪刀裁剪发票联剪贴券,最后将发票联剪贴券剩余部分平整地粘贴在存根联对应位置上。

  剪错、贴补、涂改、误填、发票联大写金额和剪贴券剪留金额不一致(按票面要求确定)的,为无效发票,应加盖“作废”字样,重新开具。

  对纳税人取得的剪贴发票发票联大写金额和剪贴券剪留金额不一致(按票面要求确定)的,为无效发票,不得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十二条 对后贴(粘)补剪贴券或不剪贴全联撕扯发票联或丢失存根联的,一律按发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未按规定开具、保管发票的有关条款从严从重处罚,并按有关规定追缴偷逃税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按发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票样(略)

  2.关于通用剪贴发票印制的说明

  3.剪贴发票条形章式样、规格(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6月25日

  附件2:

关于通用剪贴发票印制的说明

  一、印制剪贴发票每本25组,联次三联以上。

  二、通用剪贴发票票样(见附件1)中的金额,为该种发票的最高限额,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印制最高限额以下的各金额版剪贴发票;剪贴发票不设百元版。

  三、剪贴发票票面中剪贴券的金额位数规定为四位或三位。其中,百万元版为四位,即百万位、十万位、万位、千位;十万元版为四位,即十万位、万位、千位、百位;万元版为四位,即万位、千位、百位、十位;千元版为三位,即千位、百位、十位。

  四、剪贴发票票面中“备注”栏的内容,按发票金额版的要求确定。其中,百万元版剪贴发票的“备注”中应注明“本发票联大写金额与剪贴券剪留金额相符(千元以下部分除外),否则无效。”。十万元版剪贴发票的“备注”栏中应注明“本发票联大写金额与剪贴券剪留金额相符(百元以下部分除外),否则无效。”;万元版、千元版剪贴发票的“备注”中应注明“本发票联大写金额与剪贴券剪留金额相符(十元以下部分除外),否则无效。”

  五、以《辽宁省XX市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十万元版、万元版、千元版为例,图示说明之(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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