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二字[1996]26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2-25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二字[1996]26号        1996-12-25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之日前三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

  二、山东境内的建筑安装企业,在省内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其职工个人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的,如能提供如下核算凭证和资料,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程项目人工费定额总预算;

  (二)工程项目合同;

  (三)个人收入分配计划;

  (四)工资发放明细表、考勤表、工时表、工作量记录;

  (五)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六)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七)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证明。

  三、以上扣缴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能正确计算盈亏,支付并负担纳税人的工资、费用,核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外省的建筑安装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其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仍按《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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