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02]28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2-12-23
摘要:凡在我省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企业,在与卖粮人进行粮款结算时,必须使用《四川省粮食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粮食收购发票",票样见附件)。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粮食收购发票》使用或作为会计入帐凭证。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2]281号       2002-12-23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2]804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我省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企业,在与卖粮人进行粮款结算时,必须使用《四川省粮食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粮食收购发票",票样见附件)。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粮食收购发票》使用或作为会计入帐凭证。

  二、《粮食收购发票》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普通发票全国统一防伪措施集中印制,其基本联次为4联,第1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2联为发票联(交售粮人),印色为棕色;第3联为记帐联(付款),印色为蓝色;第4联为税务抵扣联,印色为绿色;发票联和税务抵扣联使用防伪水印纸,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使用荧光油墨印制,发票成品规格为190mm×87ram=48开。

  三、《粮食收购发票》自2003年3月1日开始启用,原《四川省XX市(州)收购业发票》只限于除粮食收购以外的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业务使用。

  四、各粮食收购企业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发票》的管理,按照规定领购、开具、保管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接受国税机关的检查,严禁转借、转让、代开和虚开发票等行为,对违反规定使用《粮食收购发票》的,依据《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罚。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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