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市国税所[2004]350号 2004-04-12 税屋提示——依据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3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国税所[2004]15号)(以下简称《省局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选择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应在新增固定资产的次月底前将实行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明细清单和加速折旧采用的计算方法等资料报市局直属分局备案。 二、《省局通知》第二条所列举的关键设备和机器设备的具体种类由企业自行确定。 三、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在日常管理和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0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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