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皖地税〔1998〕13号 1998-02-12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82号《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便于印花税征收管理,蚌埠铁路分局所属在我省境内跨地区的站、段、处及所办的工副业企业等直属单位记载资金的帐簿应纳的印花税,统一由蚌埠铁路分局在分局所在地集中缴纳。其他应税凭证应按规定由直属单位在其机构所在地就地缴纳。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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