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到一单位开会取得一个纪念品(水杯),是否缴个人所得税?由谁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法规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因此,您到其他单位开会得到的纪念品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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