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效果分析工作的通知 法便函[2004]3号 2004-0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为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效果的分析工作,认真分析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的结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强与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请劳动保障部门及时提供以下几个基础数据: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数、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数(其中: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数、个体从业人员数、企业吸纳数、灵活就业人数以及外出务工人数等)。 二、各地要继续做好享受税收政策下岗失业人员数的统计工作:一是做好享受中发12号文件以来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数的统计;二是做好享受有关“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数的统计;三是要做好提高起征点后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户中下岗失业人员数的统计,此数如全省统计有难度的,可选择三、五个市县做典型调查,以此推算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户中下岗失业人员所占的比例和人数。上述三个数字相加,即为享受税收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数。 三、以劳动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基础,将税务部门掌握的数据与其进行比对,找出存在的差距和原因。从已实现再就业的人数中扣除享受税收政策的人员数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员数(不享受税收政策),即为没有享受税收政策的人数。对这个数据,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结构分析,如被不在政策范围内的企业吸纳的占多大比例,不愿意申请享受税收政策的占多大比例,已申请减免待审批的占多大比例,外出务工的占多大比例,灵活就业占多大比例,等等。 各地应按照国税发明电[2003]43号的要求将实施效果分析报告上报政策法规司,010- 63417971(传真)。 另外,对2004年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工作补充要求如下:一是统计口径上,2004年上报统计表时,“累计数”栏要累加2003年的数据;二是国税发明电[2003]43号文件的附表三(即提高起征点的统计表)要随同附表二按季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0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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