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用品国产设备免税退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商务[2017]253号 2017-4-28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长寿经开区、万州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等部门发布的《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及《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文件精神,明确对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用品、国产设备继续执行免税、退税政策。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做好我市相关工作,经商议市财政局、市国税局、重庆海关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政策 对经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重庆海关、市国税局核定的我市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二、适用税收政策设备范围 采购国产设备按照《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执行(见附件1);采购进口设备按照《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执行(见附件2)。 三、税收政策执行期限 进口用品免税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从外资研发中心其免税资格审核通过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具体从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四、享受税收政策的资格条件 按照财关税〔2016〕71号、财税〔2016〕121号文件规定,申请免税、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其中,有关定义如下: (1)“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所载明的金额。 (2)“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3)“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4)“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5)“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对执行中国产设备范围存在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核定。 五、审核及复审流程 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具体审核及复审流程为: (一)审核程序。 1.办理流程 (1)外资研发中心将申请材料报市商务委。 (2)市商务委牵头召开审核部门联席会议,会同市财政局、重庆海关、市国税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免税、退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 (3)对符合免税、退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审核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并通过重庆商务委官网发布公告,并将名单抄送商务部(外资司)、财政部(税政司、关税司)、海关总署(关税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市商务委将《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税、退税资格审核表》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外资研发中心的免税、退税资格自认定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两年。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商务委根据联席会议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理由。上述公告或审核意见在市商务委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 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涉税违法行为的或因自身条件变化不再符合免税、退税资格的,不得享受免税、退税政策。 2.申请需报送材料 (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申请书,审核表(见附件3); (2)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商务部门出具的非独立法人外资研发中心认定文件和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3)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4)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 (5)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6)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四份,除注明为复印件外,均为原件。 (二)复审程序。 1.复审时间。 审核部门每两年对已获得免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外资研发中心应于免税、退税资格到期前60日内向审核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2.复审流程,同首次审核流程。 对复审后符合免税、退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市商务委根据联席会议决定下发通知,并通过重庆商务委官网发布。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市商务委根据联席会议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理由。上述公告和审核意见在市商务委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名单抄送商务部(外资司)、财政部(税政司、关税司)、海关总署(关税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 (三)复审需报送材料,同首次申请。 六、免税、退税受理部门 进口用品:列入公告名单的外资研发中心,按有关规定向重庆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国产设备:列入公告名单的外资研发中心,按有关规定向其所在地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 七、其他事项 请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并积极开展对本区域外资企业的宣传工作,做好相关政策指导与服务,让现有外资企业研发中心了解并享受国家优惠税收政策,同时鼓励外资企业积极设立研发中心享受优惠税收政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17年4月28日 税 屋附件1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一、实验环境方面 (一)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二)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三)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 (四)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 (五)特殊电源、光源设备; (六)清洗循环设备; (七)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一)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 (二)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三)微量取样设备(如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四)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五)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六)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 (七)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一)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二)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 (三)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 (四)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五)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 (六)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七)电生理设备。 四、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税 屋附件2 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 一、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处理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其中包括进行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等工作必需的传感器或类似装置及附件 税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第84、85、90章;91.05;91.06;进口的有关附件不受税号限制。 二、实验、教学用的设备,不包括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其中包括: (一)实验环境方面。 1.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2.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3.净化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设备等); 4.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搭载实验仪器的减震平台等); 5.特殊电源、光源设备(如电极、开关、线圈、各种光源等); 6.清洗循环设备; 7.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8.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9.光学元器件; 10.其他。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1.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涡轮泵、干泵等); 2.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3.微量取样设备(如移液管、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4.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5.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6.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 7.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8.实验室用器具(如分配器、量具、循环器、清洗器、拉制器、制刀器、制冷设备、刺激器、工具等); 9.其他。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1.特种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速、高分辨率、不可见光等); 2.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 3.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磁盘阵列等); 4.特殊电子部件(如电路板、特种晶体管、专用集成电路等); 5.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6.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 7.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8.电生理设备; 9.精密位移设备(如微操作器、精密移动台、定位仪等); 10.其他。 税号:69.01;69.02;69.03;69.09;69.14;84.01-84.05;84.07;84.08(除8408.1000 外);84.10-84.72;84.74-84.87;85.01-85.02;85.04-85.07;85.11;85.14-85.15;516.2;85.17-85.21;85.23;85.25-85.28;85.30-85.37;85.39-85.46;8548.9000;88.03;88.05;90.01-90.03;90.06;90.07;90.13;90.16;90.18;90.19;90.23-90.32;9405.4;9405.5;94.06; 本条中,(一)10.其他(二)8.实验室用器具(如分配器、量具、循环器、清洗器、拉制器、制刀器、制冷设备、刺激器、工具等)9.其他(三)5.材料科学专用设备中的“特种坩埚”10.其他,不受税号限制。 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其中,包括数据交换仪 税号:8471.4110; 8471.4190;8471.4910;8471.4999;8517.60。 四、用于维修依照《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依照《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可予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自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海关放行之日起五年内) 税号:不受税号限制。 五、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微缩平片、胶卷、地球资料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 税号:49.01-49.11;85.23。 六、各种载体形式的讲稿、音像资料、幻灯片、计算机软件及软件许可证 税号:49.06-49.07;49.11;84.71;85.23。 七、标本、模型 税号:9705.0000;模型不受税号限制。 八、实验用材料,包括试剂、生物中间体和制品、药物、同位素等专用材料。其中包括: 1.无机试剂、有机试剂、生化试剂; 2.新合成或新发现的化学物质或化学材料; 3.研究用的矿石、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副产品; 4.科研用的电子产品原材料(如超纯硅、光刻胶、蒸镀源、靶材、衬底等)、特种金属材料(含高纯度金属材料等)、膜材料,各种分析用的标准物、固定相; 5.实验或研究用的水(超纯水、导电水、去离子水等),空气(液态空气、压缩空气、已除去惰性气体的空气等),超纯氮、氦(包括液氮、液氦等)以及其他超纯气体(如超纯氙气等); 6.科研用的各种催化剂、助剂及添加剂(包括防老化剂、防腐剂、促进剂、粘合剂、硫化剂、光吸收剂、发泡剂、消泡剂、乳化剂、破乳剂、分散剂、絮凝剂、抗静电剂、引发剂、渗透剂、光稳定剂、再生活化剂等); 7.高分子化合物:特种塑料、树脂、橡胶(耐高、低温,耐强酸碱腐蚀、抗静电、高机械强度,或易降解等)。 税号:税则第25-40 章;本条第4 项不受税号限制。 九、实验用动物 税号:税则第1 和第3 章。 十、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学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税号:90.18-90.22。 十一、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学校、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税号:税则第6-10 章。 十二、乐器,包括弦乐类、管乐类、打击乐和弹拨乐类、键盘乐类、电子乐类等专业乐器(限于艺术类学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税号:37.04-37.06;84.71;85.23;92.01-92.07。 十三、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学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税号:95.06。 十四、教练飞机(限于飞行类学校) 税号:88.02。 十五、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学校) 税号:8406.1000;8408.1000(仅包括功率在8000 -10000千瓦的高速船用柴油发动机)。 十六、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学校、专业和汽车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税号:8701.9090;8702.90;8703.9000;8704.1030;87.05。 税 屋附件3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编码:
1.外资研发中心为分公司或内设机构的,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填写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 2.币种以表内标注为准,金额根据当年人民币汇率平均价计算。 3.“已缴纳税金”为自2016年1月1日起,外资研发中心采购符合条件的设备所缴纳的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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