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被认定重点软件企业,今年下半年成立的,我今年不享受优惠,那么我的企业所税如何交纳? 条件:发改高技[2005]2669号文件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指业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一)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 (三)在年度重点支持软件领域内销售收入列前五位。 优惠:国税发[2003]82号文件规定: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发改高技[2007]30号文件规定: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税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为贯彻落买《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的精神,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工1997j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集成电行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 如果您当年未享受优惠,对于重点软件企业当年可减按1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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