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按购销金额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函[2000]132号 2000-02-16 税屋提示——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统一思想认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契约在经济活动中日益频繁和重要,来源于经济合同印花税是地方税收的增长点之一,全面推行按购销金额一定比例核定的征收印花税,是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新形势新情况,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而提倡和推广的好经验好办法,我省部分地方试点证明此办法切实可行有效。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一定要重视印花税征收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全面、认真落实按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办法,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有效防止和减少税款流失,增加税收收入。 二、凡不能按期向主管地税机关如实申报应税购销合同贴花金额的或财务部门不能如实汇总本单位的购销合同贴花金额的或财务部门不能如实汇总本单位的购销合同向主管地税机关集中申报缴纳印花税的,都应按川地税发[1999]048号文件的规定,实行按购销金额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 三、各征收管理主管单位,要针对本辖区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把按购销金额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有关政策、具体申报、纳税办法及相关措施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从而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予以积极配合。各市、地、州地税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使之落实,取得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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