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福利企业审批办法的通知 闽民城[1994]252号 1994-09-05 各地市、县(区)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和宏观管理,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福发[1994]18号文件精神,现对新办福利企业的审批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为了加快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为更多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凡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各级民政、税务部门都应及时受理、审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批准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按规定给予享受福利企业税收的优惠待遇。 二、凡申办福利企业都需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及主办单位申请办理福利企业的报告; 3.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残疾人员检查鉴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福利企业职工情况一览表(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在职岗位、健康状况)。 三、各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申办福利企业的材料后,应及时受理,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条件的,发给《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一式七份),企业填写后,由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并经同级税务部门核实签署意见后,予以批准。同时将《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报送省民政厅城福处生产办、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一处备案。省民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汇总复查后,予以公布享有“先征税后返还”资格的企业名单。当地民政局根据批准的申请表,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基层税务机关按照所列的名单,按规定给予办理减免税收手续。 附件:《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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