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流一[1996]2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口自捕远洋渔货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2-14
摘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财税字[1995]52号《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进口自捕远洋渔货自1996年1月1日起,暂按自产农产品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口自捕远洋渔货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一[1996]22号        1996-02-14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财税字[1995]52号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进口自捕远洋渔货自1996年1月1日起,暂按自产农产品的规定执行。

  此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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