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口自捕远洋渔货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一[1996]22号 1996-02-1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财税字[1995]52号《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进口自捕远洋渔货自1996年1月1日起,暂按自产农产品的规定执行。 此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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