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税收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计[1997]447号 1997-09-25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税收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函[1997]43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于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出口货物,其退税后的税收会计处理仍按现行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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