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计[1997]44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税收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9-25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税收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函[1997]43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于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出口货物,其退税后的税收会计处理仍按现行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处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税收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计[1997]447号             1997-09-25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税收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函[1997]43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于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出口货物,其退税后的税收会计处理仍按现行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处理。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