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及税前列支项目审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所[1999]17号 1999-03-29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一、集体金融企业的修理费、租赁费,下列两种费用由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税前列支,税务部门不再予以审批。 (一)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不超过该项固定资产年折旧额的50%,且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 (二)企业经营性租赁费; 二、财产损失审批。企业的固定资产、存货净损失(扣除保险赔款、残值收入等),对外投资股本损失,坏帐损失(帐面数)等企业财产损失年累计超过50万元的,应呈报省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审批,年终列表报省局备案。 三、减免税。企业在年度内政策性减免所得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国税局审批,年终列表报省局备案;3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局审批。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损失需减免所得税的,应层报省局审批。 四、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