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认定审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流[2000]32号 2000-04-30 税屋提示——依据闽国税发[2007]1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39号及省局闽国税流[1999]032号规定要求,对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和经销企业经营的饲料产品实行一年一度产品免税资格认定制度。 二、各饲料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应严格按照闽饲办[2000]02号规定要求进行饲料产品质量检验。对符合条件质量合格的饲料产品,企业可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层报有权机关审批认定。企业应按规定要求报送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具体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各级国税机关对企业上报的有关资料务必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三、省外饲料生产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文机构经销免税饲料产品,必须由经销单位提供厂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出具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证明(复印件),并按规定进行资格确认;省内企业到省外经销免税饲料产品,如需要证明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予提供免税饲料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审批复印件。 四、饲料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生产经营的免税饲料产品均应按饲料产品具体品种分开核算。对未按规定分开核算的企业,取消免税资格,并补回已免征的增值税税款。 五、各级国税征收机关应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对饲料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及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取消免税资格,并补回已免的税款。 六、从2000年1月1日起,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认定审批由省局委托各地(市)国税局予以办理。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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