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要求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03]11号 2003-12-30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的,无须报送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只需报送海关完税凭证第一联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深圳海关的完税凭证与非深圳海关完税凭证报送方式一样)。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增值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纸制资料,也可通过电子信息采集软件打印生成明细表。该电子信息采集软件纳税人可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szgs.gov.cn)下载。其他要求不变。 特此公告。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