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05]5号 2005-04-19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关于新申报办法的查阅及申报表格的索取问题 修订后的《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主要有以下两大改变: (一)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表四)》。 (二)报送统一格式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纳税人可登陆深圳国税网站(网址 www.szgs.gov.cn)查阅新申报办法。申报所需表格可在我局各办税大厅领取,也可在2005年5月起登陆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二、关于申报纸质资料填报问题 (一)实行新申报办法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共须报送13样报表。其中由我局统一印制发放填报的有7 样报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等4样报表由纳税人根据有关采集软件打印后报送。纳税人递交纸质申报资料时可不加装封面。 (二)在实行纸质申报情况下,可从防伪税控系统中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代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上报;对于实行网上认证的企业可利用网上下载的有关软件,将网上认证的数据编辑打印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上报,对于实行到税务机关前台认证的企业手工填写或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后上报。 (三)为保证所有数据所属时间一致,对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不再顺延一个月报送,与其他申报资料一同准期报送。 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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