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提供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营[2005]492号 2005-11-10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营[2009]20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同时明确,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不合理或确实无法按实际划分的部分,原则上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251号)文件规定执行,特殊情况报市局确认。”废止。
[部分废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提供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12号)转发给你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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