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6]445号 2006-07-17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我区于2006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各地及时通知纳税人领购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做好旧版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与公安和工商管理部门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及时将发票票样送同级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关于税控器具及开票软件使用的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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