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某公司退还增量留底税额一千二百余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干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案例】疫情期间,醴陵市某公司自发生产疫情期间需要的保障物资,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该企业符合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的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共计退还一千二百余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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